娄文联发〔2022〕20号
关于印发《娄底市文联文艺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县市区文联,各企(行)业文联,市属各文艺家协会,市属各新文艺组织,机关各部室、直属单位:
经市文联党组研究同意并报请市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娄底市文联文艺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娄底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2022年12月2日
娄底市文联文艺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改进对文艺类社会组织的业务管理,增强文艺类社会组织组织活动和为会员服务的能力,促进文艺事业繁荣发展,推动文艺类社会组织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文联文艺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文艺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全面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旗帜鲜明坚持党管文艺工作,保证文艺发展的正确方向。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指导社会组织将党建内容纳入章程,切实发挥党建引领作用,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实现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加强文艺队伍建设,坚持德艺双馨、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弘扬正道、抵制歪风,建设山清水秀的文艺生态。
第二条 社会组织及其成员(会员)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正本清源、守正创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努力推动我市文艺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娄底文艺新篇章。
第三条 社会组织及其成员(会员)应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按照登记管理规定、本办法及经核准的组织章程开展活动,承担相应社会责任,恪守职业道德,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品格、艺术水准、道德情操和知识水平,远离低俗庸俗媚俗,传播正能量。
二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成立社会组织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有利于促进我市文艺繁荣,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 申请成立社会组织须向市文联提交的文件材料:筹备成立申请书;登记机关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符合规范的章程草案文本;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办公场所信息;资信证明及活动资金捐赠承诺书;拟任负责人名单,包括理事长(主席、会长、院长等)、副理事长(副主席、副会长、副院长等)、秘书长及《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拟任常务理事、理事名单;会员名单;注册资金按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六条 市文联自收到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和资质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申请的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 主席团规模须依照会员人数和实际需要来确定,会员人数在300人以下(含300人)的协会,主席团成员职数不超过11人;会员人数在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协会,主席团成员职数不超过15人;会员人数500人以上(含500人)的协会,主席团成员职数不超过17人。
第八条 社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建议人选在谈话、调研、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依程序酝酿产生,经市文联党组研究确定。候选人确定后,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根据选举办法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协会副秘书长由协会主席提名,主席团会议通过并报市文联备案,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确因工作需要超过3人的,须按程序审批。理事一般不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根据需要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一般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可连选连任。主席团、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中基层和新文艺群体比例一般不低于10%、25%、40%,要有女性代表、45岁以下青年代表、县市区代表和主要艺术流派代表。
第九条 社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讲纪律,无违法违纪行为。
(2)热爱文艺事业,有奉献精神、有服务意识。
(3)有行业自律意识、有组织管理能力。
(4)在本艺术门类有较大影响,一般应为本艺术门类省级以上会员,或积极从事本艺术门类公益事业,在群众中有良好的声誉。
(5)主席团成员初任提名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同一职务连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在主席团任同一职务最长不得超过三届。
(6)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工作。
(7)会长(理事长、主席)、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主席)、秘书长,且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不得兼任秘书长。
(8)现职国家公务员一般不能兼任各协会主席团成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履行报审程序,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以社会组织主席团为常设领导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分别按组织章程规定的职能、议事程序和规则召集和履职,原则上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主席团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协会重要工作,组织开展业务活动,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引〉的通知》《湖南省文联文艺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组织章程的程序,按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做好换届工作。社会组织领导机构一般每届任期为5年,换届工作由市文联指导进行,其中市属各文艺家协会的换届实施方案(含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建议人选名单、理事候选人名单、《章程》修改报告等)须报市委宣传部批准。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向市文联报告并批准,其中市属各文艺家协会须报市委宣传部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备案方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提前或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主席团成员连续3次无故缺席主席团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理事连续3次无故缺席理事会,没有正常履职,由主席团提议,报市文联党组批准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进行表决,免去其主席团成员或理事会理事职务,并向全体会员通报,其中市属各文艺家协会的主席团成员的免职须报告市委宣传部。增补主席团成员、理事,必须先书面报告市文联党组,说明增补理由、增补程序及人员情况,经市文联党组研究同意后增补,其中市属各文艺家协会增补主席团成员须将增补方案报市委宣传部批准。
第十四条 落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制。在市文联行业党委领导下,组建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平安建设,落实安全责任,制订相关制度、应急预案,开展自查自律,参与驻地街道社区平安建设。
三 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应自觉接受市文联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加强与市文联相关部室的联系,及时报告活动组织和工作动态。每年应开展2次以上业务活动,积极服务、配合和参与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大文艺活动。开展重要活动以及其他由市文联冠名的活动要至少提前15天向市文联请示报备,市文联本着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协调。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要完成市文联布置的业务工作,每年年底要向市文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市文联要加强社会组织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推进文娱领域综合治理,督促社会组织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修订版),加强文艺志愿服务,加强职业道德审查评价,在社会组织换届、文艺评奖、职称评审等工作中,对存在失德现象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社会组织要建立行风建设委员会,加强文艺界行业自律和行风建设。
第十九条 市文联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工作的调研指导和管理服务,为社会组织工作创造良好条件。每年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听取社会组织汇报,研究有关情况,协调有关事宜,落实有关任务。对在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中,违反工作纪律的社会组织应参加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意识形态工作、行风建设、业务活动、组织建设、财务管理、平安建设、会员管理等方面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二十条 市文联和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检查。社会组织应在规定期限内就遵守法律法规、开展业务活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及负责人员变动等情况如实报送市文联初检,初检合格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检查。
四 会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要按照组织章程,发挥社会组织的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做好会员发展工作,不断壮大会员队伍。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应建立完备的会员档案,统一登记保管《会员登记表》,按会员登记表的编号顺序建立档案,每年及时向市文联上报。省级以上会员的资料输入市文联文艺人才数据库,市文联负责保管各社会组织的业务档案。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要按照标准积极推荐优秀会员加入国家级会员、省级会员,其中市属各文艺家协会推荐省级会员按照《湖南省文联文艺家协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要认真组织会员参与全国性、全省性文艺评奖活动。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要加强人才培养,积极成立新文艺业态专业委员会,把各艺术领域新文艺群体中的优秀人才吸纳进来。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对本文艺门类和人员细化分类,建立和培养2—3个以上有特色、有规模、有活动、有成果的专业委员会。设立专业委员会,必须事先向市文联报告、备案。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举办活动、工作交流群、网络自媒体等阵地的监督管理,对模糊认识进行引导,对错误言论进行驳斥,在网络空间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应团结带领广大会员,积极开展创作、比赛、展演展览、培训、研讨、采风、交流、考级、会员权益保障等业务活动,更好地发挥组织作用。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会员的教育管理。对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要及时提醒督促,并按章程做出处理。对会员中存在的创作、工作、生活上的导向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开展座谈、批评教育,依规依章程做出处理。对触犯刑律被判刑的会员,应及时予以除名。
五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统一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财务制度。
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协会经费收支情况,在年终工作总结时,由会长(理事长、主席)或秘书长向主席团汇报,并向市文联上报年度财务报表,其中财政专项资金须报市文联备案,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三十条 社会组织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六 退出机制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经整改仍无效果,由市文联向登记管理机关建议注销或撤销登记。
(1)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市文联指导、管理和监督的;
(2)年检不合格或不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的;
(3)一年内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4)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
(5)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6)未经批准不按《章程》规定及时换届的;
(7)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8)其他按照法律法规、相应管理规定应予注销或撤销登记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免职。主席团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文联将根据社会组织章程通过有关程序免去其职务:
(1)违反党纪国法的;
(2)工作停滞、队伍涣散、主席团不能发挥作用,主要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的;
(3)不讲政治、不讲大局、不讲团结、不讲纪律的;
(4)违反《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修订版),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5)因工作易地调动的;
(6)超过规定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的。
第三十三条 辞职。分为提请辞职和责令辞职。
(1)提请辞职。主席团成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2)责令辞职。市文联根据主席团成员在任职期间的表现,经考评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的程序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依程序予以免职。
七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艺类社会组织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登记、由娄底市文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文学艺术方面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三类组织(即挂靠市文联管理的市属各文艺家协会、市属各新文艺组织、书画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娄底市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协会指导和管理的办法》(娄文联〔2019〕34号)同时废止。本市有关社会组织管理及换届相关文件内容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依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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